夫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专门服务及特定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5 15:51) 点击:136 |
夫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专门服务及特定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专门服务及特定个人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 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其标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为特殊主体时以其特有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服务作为举债的对象。如演员的表演合同、服装加工制作合同、技 术服务合同、个人演讲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该类合同以个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务为举债目的,故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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